(一)明確勞務派遣三方主體的法律關系及其權利義務問題。
派遣方與要派方之間簽訂的是派遣服務合同,建立的是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即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簽訂的關于派遣機構受要派單位委托提供勞動管理服務,要派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和承諾給受派員工提供勞動條件的協(xié)議;派遣方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要派方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揮與勞務提供關系。以上三種合同,派遣服務合同屬于民事勞務合同,并不確立勞動關系,只是確定另兩種關系的紐帶。其中,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用工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二)派遣機構的資格問題。
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很大,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此,應當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其一,應當明確規(guī)定勞務派遣機構設立條件。包括:有符合企業(yè)法人設立的條件;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專業(yè)技能達到一定等級的從業(yè)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數(shù)額的風險擔保金;注冊資金不低于法定金額。對于勞務派遣專業(yè)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資格認證,以及風險擔保金的數(shù)額標準、財務管理等應當建立專項制度,并由國家作出專門規(guī)定。其二,應當明確勞務派遣實行許可審批制度。只有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后,經(jīng)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方可營業(yè)。
(三)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的責任劃分問題。
派遣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
(1)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和派遣的義務;
(2)告知的義務,派遣機構應向派遣員工告知要派單位的基本情況、崗位安排、勞動規(guī)章制度以及承諾的安全衛(wèi)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等勞動條件,提供勞動法規(guī)政策、權益維護手段和相關事務辦理等方面的指導性建議;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檔案服務的義務;(4)代付工資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